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仍需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方有免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訊】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當事人需於申報書勾選適用法條及檢附鄉鎮市公所核發之分區使用證明書,證明該土地確實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若當事人未於申報時提出申請,致稽徵機關以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於五年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可申請退還已繳納之稅款;若於申報當時已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惟稽徵機關未依該規定辦理者,納稅義務人檢附證明文件可向稽徵機關申請加計利息退還溢繳之土地增值稅,且不受5年申請年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