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無償供公眾使用,僅限供公眾通行的道路才能免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修正前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屬「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即可申請免徵地價稅(或田賦)。為避免私有土地閒置未開發期間,仍享有免徵地價稅優惠,財政部已修法限縮為「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才可免徵地價稅,另‘對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縱使供道路使用,仍不予免徵。
 該局指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及第22條條文業奉行政院於99年5月7日發布修正,除對無償供公共使用土地的限縮用途外,修正內容亦刪除廣場用地免稅。未來私有土地閒置期間提供公眾做為廣場、綠地或空地等用途者,均不再享有免徵地價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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