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利事業年中使用發票其期初存貨之認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依據財政部65年7月3日台財稅第34416號函規定:若該原小規模營利事業營業人,未保存其在核定免用發票期間之進貨憑證,有關其期初存貨之認定,可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47條規定,以其開始使用發票日申報之期初存貨明細表,標明各種盤存之數量、單位、單價並註明其為成本、時價或估定價額,予以核定。
國稅局提醒小規模營利事業,若於99年度中途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時應注意上揭規定,若有任何疑義亦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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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楠加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佳樺
聯絡電話:(07)361-4111分機5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