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土地移轉時未檢附重劃證明文件者,應於繳納後五年內提出申請,方能退還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您的土地若在重劃完成後移轉,申報土地現值時未檢附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致計徵土地增值稅時未扣除重劃費用及減徵40﹪,嗣後發現,應於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檢具證明提出申請,方能辦理退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權利人與義務人應檢附契約影本及相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至是否符合減徵規定,納稅義務人具申報協力之義務,若申報移轉時未檢附符合減徵土地增值稅之相關文件,致稅捐稽徵機關依據所附申報資料核稅,非屬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因此,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五年內未提出申請,即無法再申請退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您持有土地期間已超過20年,雖然中間經過重劃,仍然可享受長期減徵之優惠,因此申報移轉時,請檢附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重劃前土地登記謄本等文件,申請減徵土地增值稅。如果您仍有稅務上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轉接客服中心或 0800-086969,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