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使用收銀機 新規定100年上路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100年1月1日起,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使用之收銀機,應具備合計、日計及月計等統計及列表性能,並應保存每部收銀機銷售金額日報表及月報表至少5年。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修正前「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僅規定收銀機需具有合計、日計及月計等統計性能,作為公司行號編製記帳憑證與會計帳簿及填列統一發票明細表(按日彙填)之依據。為貼近現行實務作業,財政部日前特修正「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4條及第8條,除增列收銀機列表性能外,並規定每部收銀機日報表及月報表應於各該期營業稅報繳後,至少保存5年。
  該局特別籲請業者,請先自行檢視目前使用之收銀機功能是否完備以免屆時有無法正確操作收銀機或機器故障致未能列印上開報表等情事,並要記得每部收銀機日報表及月報表應在各該期營業稅報繳後,至少保存五年。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陳科長06-2298048
  彙總編號:9907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