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人利用其名義冒領汽車牌照,遭冒領牌照期間之使用牌照稅暫停課徵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曾有民眾詢問其遭人冒用名義領用牌照,使用牌照稅如何課徵? 稅務局表示:遭人冒用名義領用牌照,如經法院判決確定,其被冒領牌照期間之使用牌照稅,以車輛使用人為納稅義務人,另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如被冒領牌照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該期間之使用牌照稅,於公路監理機關受理民眾申訴將案件移送警察機關及稽徵機關辦理時,暫停向遭冒用名義之人催繳欠稅及罰鍰,於法院判決確定或確認使用人時,向冒領人或實際使用人一併課徵或催繳。 稅務局指出:為避免有些人假借遭人冒領牌照規避繳納使用牌照稅,對於經稽徵機關停止催徵及專案列管之車輛,稽徵機關會專案列管並指派專人定期向公路監理機關及相關機關追蹤,如經查明非屬冒領牌照案件,列管之使用牌照稅、罰鍰及有關欠繳稅款,即以予改課或催繳。 民眾對於使用牌照稅有任何疑義,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242-246,稅務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