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持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持有年限之認定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94年1月30日公布修正的土地稅法第33條,不僅調降土地增值稅稅率,並增列長期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30年或40年以上者,可分別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最低稅率部分減徵20%, 30%,40%。
長期持有土地年限的起算點應如何認定?該局進一步說明如下:
一、土地持有期間之起算點:
(一)一般合意移轉及形成判決以外的判決而取得者,為完成移轉登記日。
(二)繼承取得者,為繼承發生日。
(三)法院拍賣取得者,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但查證困難者,得以權利移轉證書所載核發日為準。
(四)徵收取得者,為補償費發給完竣日。但查證困難者,得以徵收公告期滿第15日為準。
(五)法院形成判決取得者,為判決確定日。
(六)另財政部近日修正,第1次規定地價前取得之土地,於原規定地價後第1次移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起算點依民法第758條及759條規定認定,以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時點為準。如土地所有權人在52年2月1日登記取得A土地所有權,而A土地於66年10月第1次規定地價,則以52年2月1日為長期持有減徵的起算點。
二、土地持有期間年限之截止時點的認定,除下列2種情形外,以向稅捐處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申報日為準。
(一)法院拍賣取得者,以拍定日為準。
(二)法院形成判決而移轉者,以判決確定日為準。
該局同時說明,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相關事項,該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承辦員:李繼娉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