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國稅局] 土地出租不得減除43%之必要損耗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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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將其所有土地租予他人搭建臨時鐵皮屋堆放資源回收等物品,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就租賃所得之計算,若未能提示出租該土地之必要損耗及費用之確實證明,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所得稅法規定財產租賃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又出租房屋者,其租賃所得之必要損耗及費用,除可由出租人檢據核實減除外,亦可按該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扣除(99年度為收入之43﹪);若為出租土地者,除可由出租人檢據核實減除外,則僅可就全年租金收入,減除該出租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將土地出租予他人,嗣承租人於其上自行搭建臨時鐵皮屋以堆放物品,租賃標的僅為土地而已,該筆租金收入係因土地租賃所發生,所以其相對應之必要損耗及費用自應以與土地有關者為限,始得扣除。因此出租人若未能提示出租該土地之必要損耗及費用之確實證明,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就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574】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楊家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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