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新推案所建造樣品屋及售屋接待中心等均應繳納房屋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上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建商為吸引客戶購買預售屋,常於尚未動工之工地上興建定著於土地上之樣品屋及售屋接待中心等,均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設立房屋稅籍繳納房屋稅。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均須按月比例計課,未滿1個月者不計,又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申報停止課稅。因此,該局特別呼籲納稅人,樣品屋搭建完成或拆除後應即時向稅務機關申報,以免發生漏稅受罰或多繳稅的情形。

 民眾如對上述內容有疑問或有其他房屋稅問題,可利用電話查詢。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7-7410141、岡山分局電話:07-6256811、旗山分局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