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所稱「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是從訂約日當天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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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移轉土地時,雙方當事人應在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而土地稅法規定,如果民眾如期向稅捐機關申報,稅捐機關係以訂約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核定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如果逾期申報,則以稅捐機關收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核定應納之土地增值稅;但民眾如以實際交易價格且超過公告土地現值申報時,稅捐機關就會按其申報之實際交易價格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上所稱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是從訂定契約之日起算30日,也就是訂約日當天就要算入;至於期間的末日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或例假日時,則順延至次星期一或例假日之次日。舉例來說,民眾在99年12月17日訂定土地買賣契約,契約日之當期的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6000元,由於公告土地現值每年1月1日調整,而該筆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於100年1月1日調漲為7500元,如果民眾在訂定契約後30日內,即在100年1月17日前(因末日100年1月15日適逢星期六,順延至100年1月17日星期一)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則以訂約日之公告土地現值6000元為準,計徵土地增值稅,如果民眾逾100年1月17日(假設於100年2月1日)才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則以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即7500元為移轉現值計徵土地增值稅。 如果您想多瞭解稅法上有關規定,可撥打總機03-8226121轉173至175或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