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或遇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之情事,如受控交易金額在財政部規定標準以上者,仍應提供移轉訂價報告供稽徵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邇來常有民眾以電話詢問,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或遇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之情事,在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時,應否揭露關係人交易資料及製作移轉訂價報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前開情形時,仍應依財政部規定之標準檢視應否揭露資料或提供移轉訂價報告供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指出,現行規定全年受控交易總額只要低於2億元以下,就可以不用製作移轉訂價報告,但營利事業如係變更會計年度或遇有合併、轉讓者,於核算全年受控交易總額時,應依當期決算申報之受控交易金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受控交易金額後認定,如遇有解散或廢止者,縱然申報期間未滿一年,只要依當期決算申報之受控交易金額認定即可,舉例說明,甲公司於99年1月31日依法辦理合併而消滅,並依所得法第75條第1項規定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決算期間為99年1月1日至99年1月31日,甲公司於決算期間對關係企業之銷貨淨額為1,000萬元,全年受控交易金額換算如下:銷貨淨額1,000萬元÷實際營業期間1個月×12個月=1.2億元,低於2億元,所以不用製作移轉訂價報告。
  該局提醒符合製作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應於稽徵機關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營利事業如因特殊情形不能於規定期限內提示,則應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但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黃稽核06-2298014
  彙總編號:9907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