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修正「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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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所得稅法第33條第2項後段規定,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8%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當年度費用列支。財政部爰訂定「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明確規範職工退休基金之保管、運用及分配規定,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配合97年1月2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33條刪除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應報經稽徵機關核准之規定等,財政部前於98年11月30日修正本辦法。嗣因部分營利事業依人民團體法規定辦理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之設立登記時,遭逢「委員會」名稱與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不符,或與發起人應有30人以上之條件未合等問題,致無法辦理登記及申請編配統一編號。為利營利事業順利成立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推展相關業務,以保障職工退休權益,該部爰再次修正本辦法第2條,於本(99)年7月14日發布實施。
  財政部說明,依本次修正後規定,營利事業成立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僅需檢具該委員會章程及委員名冊、職工退休辦法,即得向稽徵機關申請編配統一編號,無須另行檢附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登記證明文件,可簡化申請程序。
  財政部提醒民眾,如有查詢此次修正內容需要,可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便民服務賦稅法規法律與法規命令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法規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項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