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適用研發投抵之研發支出,原則上應扣除政府補助款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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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加工出口區公司電詢,該公司98年度申報營業費用研究費4,500萬,當年度有政府補助款收入1,008萬元,因公司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金額1,960萬元,所以扣除之政府補助收入係按比例計算,這樣的作法是否正確?
高雄市國稅局答復,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7條規定,公司適用投資抵減稅額之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之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在內,且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本案該公司說明,結算申報時申報營業費用研究費4,500萬元,適用投資抵減稅額之研究與發展支出1,960萬元,扣除依比例計算補助收入4,390,400元(1,008萬*1,960萬/4,500萬)後,申報適用投資抵減稅額之研究與發展支出15,209,600元。惟此申報核算方式顯與上揭規定不符,國稅局查核時會予調整。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公司申報營業費用之研究費,不一定能適用投資抵減稅額之研究與發展支出,是以兩者金額可能不一致;申報適用投資抵減稅額之研究與發展支出,原則上應扣除政府補助款總額,惟如各研究計畫之研究人員與計畫各自獨立,能明確依研究計畫類別分別提供政府補助之研發成果報告書、專責人員及工作細項等支出明細,以佐證取得補助款之計畫未申報於研發投抵中,始得免自研發投抵之研發支出金額項下扣除外,其他均需扣除當期全額補助款收入。
以本案為例,列報研發投抵之研發支出1,960萬元,若取得政府補助款收入1,008萬元之計畫,已申報研發投抵,即需以減除1,008萬元後之餘額952萬元作為本期適用研發投抵之研發支出;若該計畫未申報研發投抵,則該計畫之補助款始得免自研發投抵之研發支出金額項下扣除。【#327】
新聞稿提供單位:高雄加工出口區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呂素美 聯絡電話:(07)8414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