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營利事業負責人死亡應辦理清決算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陳小姐來電詢問某工程行負責人死亡由繼承人繼續經營應否辦理清決算申報、期末在建工程及固定資產移轉要不要課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83年5月18日台財稅第831593563號函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屬所得稅法所稱之轉讓,應依據同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非屬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上開法條規定課徵營業稅。【#333】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蘇勝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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