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後繼承之土地再移轉,不適用土地增值稅40%減徵規定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市訊)重劃後之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但繼承原因如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時,已不屬重劃後第1次移轉,不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40%規定。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以繼承原因而取得之土地不需要課徵土地增值稅。因繼承土地於移轉時,是以繼承開始之土地公告現值作為計算土地增值額之基礎,其土地增值稅已獲減輕,所以繼承也屬於移轉發生原因,因此,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再移轉時,已不是第1次移轉,當然不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40%之規定。

民眾如尚有疑問,歡迎撥打5225161轉328-332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