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送達的效力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納稅義務人張先生收到行政執行處的傳繳通知,到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詢問:「為什麼沒收到稅單就被移送行政執行處?」,經該局查明其稅單係寄存送達,已發生送達效力,因逾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該局表示:稅單之寄送,依行政程序法第72條規定以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寄發,若應受送達處所未會晤本人或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則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辦理寄存送達。 稅單一經辦理寄存送達,即發生送達效力。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收到郵局寄存通知時,應儘速向寄存郵局領取郵件,繳納稅款。另住居所地址變更時,記得申請變更稅單郵寄地址,以免郵件未領取遭加徵滯納金及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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