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原負責人出境財政部函釋變更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營利事業欠繳應納稅捐已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限制出境之標準,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99月6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904042590號釋,有關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清算人變更,應以變更後之負責人或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原依行為時規定繼續限制變更前之負責人或變更前之清算人出境者,應即解除其出境限制。89年10月13日函釋公司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變更,如原負責人為該公司法人股東負責人不應繼續限制出境,自即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