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做節稅及理財規劃。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自98年1月23日起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不論其贈與次數及贈與財產總額或受贈人數多寡,其免稅額均為220萬元。所謂「同一年」係採曆年制計算,以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為1年,納稅義務人若能善加運用每年免稅額,自可節省可觀之稅負。   該所提醒民眾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除同法第20條所規定之不計入贈與總額項目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