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支付派駐海外子公司人員的薪資及差旅費,不得列為費用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表示:隨著企業國際化的趨勢,國內營利事業為進行全球佈局,到境外設立子公司之情形愈來愈普遍。惟國稅局特別提醒,不管直接或間接投資大陸或第三地,派駐海外子公司人員之人事費用,應歸屬於海外各子公司之費用,不得列為臺灣母公司之費用。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臺灣母公司投資海外子公司,所承擔之權利義務,應僅限於投資額,且其所投資之海外子公司,為獨立之法人主體,會計獨立,並非台灣母公司之分公司、分支機構、營業所或連絡處,有關派赴海外人員之薪資,仍應由被投資之海外各子公司之人事費用支應,方符合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