兌換損益之認列應以實現者為限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表示:隨著全球化經濟時代來臨,營利事業為擴展業務,增加營運利潤,而從事國際化及多角化經營情形相當普及,一般營利事業之交易方式常因進出口、借貸關係及投資國外企業或機構,而發生以外幣為收付工具之應收或應付款項,當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之兌換率發生變動,即有已實現或未實現之兌換損益發生,惟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時,應以實現者為限,其僅因匯率調整而發生之帳面差額,免列為當年度收益,此外,列報兌換損益應有明細計算表,以供核對,計算方式得以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計算。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