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稅捐復查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市訊)民眾如對課稅內容不服,應在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算30內申請復查,才能避免因程序不合,而遭到駁回。如以郵寄方式申請復查者,則以發寄局郵戳日期視為復查申請日。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部分民眾因不了解復查期間規定,過了期限才申請復查,以致喪失自身權益;至於復查期限如何計算?該局舉例說明如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為5月1日至5月31日,民眾如對課稅內容不服,應在繳納期間屆滿(5月31日)之次日(6月1日)起算30日(6月30日)內申請復查,逾6月30日始申請復查,即屬逾期。該局最近受理一件復查申請案,該稅單之限繳日期為99年2月6日,其復查申請之末日為同年3月8日,惟納稅人遲至99年4月27日始提出復查申請,已逾復查申請期限,被以程序不合法予以駁回。

如民眾尚有疑義,歡迎洽撥稅務局電話5225161分機511、513至51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