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海外所得自99年1月1日起納入課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聞提要:個人海外所得自99年1月1日起納入課稅。 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個人海外所得納入課稅的原因,主要是目前我國綜合所得稅只對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稅,海外所得無須課稅,將個人海外所得納入課稅,可縮小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海外所得間的課稅差異,符合租稅公平與量能課稅原則,並與國際做法一致。 該分局說明,海外所得課稅的適用對象,包括有中華民國戶籍,且當年度有在臺居住事實者(不論其居住天數)及無中華民國戶籍,而當年度在臺居留合計滿183天者。符合上述條件的個人,如果所得未達一定金額,仍不必申報海外所得;必須所得達一定金額且繳稅金額較低或不用繳稅者,才須就海外所得繳納基本稅額,進一步說明如下: (一)全戶全年海外所得未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無須申報海外所得。 (二)全戶全年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加計其他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後,總所得(即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無須申報海外所得。 (三)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加計其他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後,總所得(即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須申報海外所得。惟尚須依下列步驟計算是否應繳納基本稅額: 1、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00萬元)×稅率20% 2、應繳納的基本稅額=基本稅額-已繳納的綜合所得稅-規定限額內的海外已繳納稅額。 該分局強調,只有少數高所得者須申報海外所得,一般民眾不會受到影響,且基本稅額可先扣除已繳納的綜合所得稅及規定限額內的海外已納稅額後,僅就其餘額繳稅,不會重複課稅。如果綜合所得稅或海外所得在國外繳納的所得稅已適用20%以上稅率者,須再繳納基本稅額的可能性極小,影響極為有限。民眾對於海外所得課稅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第二課,電話:04-25291040轉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