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不得移轉所有權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林先生來電詢問,其父於97年10月18日亡故遺有1筆農地由其繼承,經核准免徵遺產稅,目前欲將該筆農地出售,是否應追繳遺產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承受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遺產稅,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經稽徵機關核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除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外,承受人應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不得移轉所有權,否則,將被追繳應納稅賦。

該局指出農業用地免徵遺產稅之目的,係在獎勵承受人能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為防止承受人於農地核准免稅後有違規使用、移轉所有權及廢耕等不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之情事,故有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