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買賣外幣如有匯兌損益,應如何申報課稅釋疑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有民眾來電詢問:個人買賣外幣如有匯兌損益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透過買賣外幣如有匯兌損益均要課稅,買賣外匯產生損益依下列規定辦理:個人如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舉例說明:假設A君有一筆美元定期存款1萬元於99年6月15日到期,並與銀行約定結售換回新臺幣32萬元,因當初王君係以新臺幣31萬元購入美元1萬元,故王君99年度應有財產交易所得為新臺幣1萬元(即財產交易所得10,000=NTD320,000-NTD3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