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建築物中途變更起造人勿忘申報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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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契稅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應在取得使用執照時,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於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當時,雖不必申報繳納契稅,可是於建造完成,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計滿六十日內,一定要記得申報契稅,否則,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就要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怠報金 ,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匿報或短報契稅,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之罰鍰,事關納稅人的權益,該局籲請納稅人要多注意此項法令規定。
該局同時表示,您如仍有其他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536969設有專人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