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優惠原因消失,納稅人需主動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需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若有漏繳稅款情形,除最多可追補5年稅款外,並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3倍之罰鍰。有關地價稅特別稅率適用範圍包含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等,減免地價稅用地則包括寺廟用地、學校用地、騎樓用地、私設巷道…等。請納稅義務人注意,避免一時疏忽造成自身權益受損而不自知。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7-7410141、岡山分局電話:07-6256811、旗山分局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