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8月31日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應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臺南市稅務局指出,如果在8月31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登記,雖然當年度持有土地所有權未滿一年,依規定新所有權人即為應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當事人如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負責繳納,係屬買賣雙方當事人間約定的私權行為,不能據以要求稅捐稽徵機關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換言之,地價稅不管約定由誰繳納,該筆土地地價稅稅單之納稅義務人仍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