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調降為17%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99年6月15日修正之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規定,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17%,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
該局依據上揭規定提供速算公式如下,呼籲營利事業辦理99年度決算及清算申報時特別留意,以免權益受損。【#342】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王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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