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持分共有的土地,若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是否一方申請即可?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縣訊) 台南縣稅務局表示:夫妻持分共有的土地,倘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夫妻雙方皆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逾期申請,須次年期方可適用),亦即9月22日前,分別填具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暨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影本,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前已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可免再次申請。 新化分局 陳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