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制採「申報戶」觀念,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申報戶,其保險費不得列報扣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宋先生來電詢問,其與母親同一戶籍,母親為其投保人身保險,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其列報該筆保險費扣除額為何被剔除?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以宋先生案例言,宋先生與其母各自單獨申報綜合所稅,依保險法第3條、所得稅法第15條、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及財政部63年1月11日台財稅第30220號函釋規定,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系爭保險要保人為其母,是以保險費非宋先生申報戶之費用,該筆保險費不可列報扣除。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為其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要保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所支付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其立法意旨係指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親屬而言。又綜合所得稅制採「申報戶」觀念,該「申報戶」非指戶籍相同,係指依所得稅法規定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同一申報戶而言,其有關扣除額減除,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亦應以「申報戶」內所發生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