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用收銀機應具備合計、日計及月計等列表性能將在100年正式上路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從100年1月1日開始,營業人如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其收銀機應具備合計、日計及月計等統計及列表性能,且每部收銀機銷售金額日報表及月報表應至少保存5年;另為順應電子化潮流,上述報表得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以縮影機或電子計算機磁鼓、磁碟、磁片、磁帶、光碟等媒體按序縮影或儲存後保存。
該局表示,修正前「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僅規定收銀機需具有合計、日計及月計等統計性能,為貼近現行實務作業,財政部於99年7月1日修正「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4條及第8條,除增列收銀機列表性能外,並規定每部收銀機日報表及月報表應於各該期營業稅報繳後,至少保存5年,且於報經核准後,得以前述電子方式保存該等報表。但主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如須複印報表者,營業人應負責免費複印提供。
該局籲請營業人,先自行檢視目前使用之收銀機功能是否完備,以免屆時有無法正確操作收銀機或機器故障致未能列印上開報表等情事,影響業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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