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應據實申報伙食費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提供膳食或按月發放伙食代金者,應確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之列支標準範圍內申報伙食費,如支付伙食費屬定額發放代金而超出標準部分,應轉列員工薪資所得;如屬提供膳食而超出標準未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超出部分將不予認定。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