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因夫妻贈與移轉,如仍符合條件者,需再重新提出申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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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訊)李先生贈與太太一棟房屋及土地,該土地前已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誤以為同是自家人且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用途並未變更,可以繼續沿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故未在期限內重新提出申請。等到李太太收到地價稅繳款書才發現稅額竟然暴增4倍以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一般用地稅率最低千分之十),直呼虧大了。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當所有權移轉後,如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規定,應於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申請時應填具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填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之姓名及身分證號碼)並檢附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影本1份。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開始適用,請民眾把握申請期限,以免權利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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