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接獲行政執行處傳繳通知時,如何繳納稅款?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因一時疏忽,忘記繳納稅款,直至收到行政執行處傳繳通知時,才匆匆來電詢問,應如何繳納稅款?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執行處傳繳通知時,可利用下列方式繳納稅款:1、 只要繳稅金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民眾可持現金及行政執行處寄送有條碼之催繳通知單,於繳納期限內至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且免收手續費。2、於期限內持傳繳通知,直接到該執行處或所轄稽徵機關開立稅單繳納。3、如納稅義務人居住外地不便前往繳納,可開立支票或到郵局購買郵政匯票連同傳繳通知(影本亦可)以掛號郵寄至所轄稽徵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