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以研發專職人員之員工分紅費用列報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以各年度實際發放數額為限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利事業以員工分紅或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給付員工,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為薪資支出。若該員工為研發部門從事研發工作全職人員者,自97年度起,須以各年度實際發放或員工實際執行數額,列為研發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按「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附表有關研發單位專門從事研發工作之全職人員薪資之認定原則規定,薪資支出之認定係以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之範圍為準;營利事業如以員工分紅或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等方式給付,依據財政部98年9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800257300號令釋規定,應於各年度實際發放或員工實際執行年度適用研發支出投資抵減。如公司於97年度預估員工分紅費用並申報適用投資抵減,惟實際發放為98年度,則應補徵97年度稅額。
  該局日前查核轄內某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人員薪資2,000餘萬元,經進一步審查發現該公司員工分紅500萬元係以估計數列報,惟該年度並無際發放,乃依規定剔除研發支出500萬元,調整補稅15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以員工分紅費用列報研發支出投資抵減,僅以各年度實際發放數額為限;營利事業如欲享受雙重租稅優惠,應注意員工分紅費用化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蘇稽核(06)2298013
  彙總編號:9908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