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發房屋稅籍證明僅就房屋共有人持分申請部分記載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共有人申請核發房屋稅籍證明,有關申請人以外其他共有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及持分等資料,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除該條規定可以提供之情形外,均嚴守保密規定,不能提供。例如甲乙二人共有一屋,各持分二分之一,甲申請該屋的房屋稅籍證明,稅務局在核發給甲的稅籍證明上,所有人僅記載甲本人並載明甲的持分,至於乙之姓名及持分等資料則不能提供,若您對房屋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利用電話查詢。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7-7410141、岡山分局電話:07-6256811、旗山分局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