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買賣預售屋賺取差價,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買賣預售屋賺取之差價,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係屬財產交易所得,除土地交易所得免稅及期貨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外,應申報課徵所得稅;其所得之計算,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呼籲,買賣雙方均應保存交易原始契約,以確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應依規定誠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否則一經查獲,除補徵應繳納之稅捐外,尚可能處以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稽核科林科長06-2298052
  彙總編號:9908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