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置土地、房屋辦理移轉登記時,別忘了利用申報書附聯,同步申請房屋稅、地價稅自用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在購置土地、房屋辦理移轉登記後,往往疏於對房屋部分申請依實際使用情形課稅,或土地部分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等到接獲稅單時再提出申請,已逾申請期限,致平白多繳稅款而損失不貲。原稽徵機關為解決徵納雙方困擾,就有提出便民措施,設計了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書附聯,使新購買自用住宅的民眾,於移轉現值申報時提前同步申請按千分之二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稅務局呼籲民眾要記得多加利用此一便民措施。
  該局說明,稽徵機關會在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書附聯上,提醒當事人屬當年8月31日前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於當年9月22日前須辦竣戶籍登記,再補送戶口名簿及建物所有權狀等影本,經審核符合規定要件者,就可自當年期起按自己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此項簡政便民措施,請民眾或受託地政士等專業代理人申報時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