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車輛失竊先向警察機關報案,再向監理單位辦理註銷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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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愛車失竊時,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再持車輛失竊證明單向監理單位辦理註銷牌照手續,則使用牌照稅課徵至失竊前一日止,惟若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證明者,須計徵至報案前一日止,事關車主權益,務請注意。
該局另說明,失竊註銷車輛已繳納全年使用牌照稅者,可檢附警察機關車輛失竊證明單、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及車主存摺帳號等文件向該局申請退還失竊期間之使用牌照稅。
該局另指出,嗣後若尋獲失竊註銷牌照車輛,請記得向監理單位重領新牌照,才能使用公共道路,否則被查獲未重領新牌照使用公共道路者,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裁處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如您還有相關疑問,歡迎電洽該局消費稅科(05-2224371轉110~113),將竭誠為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