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課徵田賦者,應於今年7月1日至7月31日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如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欲課徵田賦者,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第4款規定,請於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向土地所轄鄉(鎮、市、區)公所農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另原經核准徵收田賦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嗣因繼承、贈與或其他原因移轉,如欲繼續課徵田賦,新土地所有權人仍應依上開規定向土地所轄鄉(鎮、市、區)公所農業主管機關重新提出申請。農業機關受理申請,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後,編造清冊,送稅捐稽徵機關,據以課徵田賦。另稅務局也提醒民眾,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9年6月23日發布修正後「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規定,自民國100年起申請日期修正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