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業務無關私人消費支出,不得列報公司費用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支之應酬費用,應與業務相關,屬於私人的家庭或民生消費性質支出,不得列報公司費用。
該局指出:往年查核公司申報交際費的內容主要為餐飲、尾牙餽贈禮品、高爾夫球相關費用等,惟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局發現有越來越多公司餽贈禮品申報內容為服飾、美容用品、女用貼身衣物、皮包、皮鞋、家用器具、金飾、禮券、美容及SPA券等,且每隔二至三個月,即列報鉅額上述私人民生消費或家庭用品支出,公司無法合理說明與業務相關之理由,皆遭該局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部分家族企業或公司股東,勿將個人消費物品的費用,列報為公司費用,達到逃漏稅目的,這項拿私人發票提供公司列報費用的行為,已列為稽徵機關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重點,各公司應據實申報,以免被查獲補稅。【#360】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蘇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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