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應辦理營業登記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表示: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除辦理合作社登記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之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學校及設置於機關內員工消費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固可免徵營業稅,惟並無同法第29條免辦營業登記規定之適用,仍應辦理營業登記,並依同法第35條第1項按期申報銷售額。 如有任何稅務上的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