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得就需要之總、分支機構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表示:營業人符合一定條件申請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自即日起,總、分支機構可以視需要由總機構申請核准分別自行印製。 該分局表示,以往營業人申請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依「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規定,所有總、分支機構均須使用相同之收銀機統一發票。財政部於99年6月9日已發布修正該注意事項規定,總、分支機構得就需用自行印製二聯式或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並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依照規定格式印製。但仍須符合下列各項標準者,始得申請: (一)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或最近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 (二)最近半年內,總分支機構合計平均每月使用二聯式或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分別達5萬份。 該分局又表示,營業人經核准使用自行印製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後,如有新增經營零售業務之分支機構須使用自行印製之收銀機統一發票,應向總機構及該新增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 如有任何稅務上的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