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住宅退還原出土地增值稅無面積限制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不論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於原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面積部分,不受都市土地3公畝(90.75坪)、非都市土地7公畝(211.75坪)之限制。 稅務局指出,依據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民眾出售自用住宅後,只要二年內再購入「另一棟」自用住宅,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如果先買入住宅、二年內再出售「原有的自用住宅」,也可申請退稅。然而,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按該法條第1項僅規定購買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數額以3公畝(90.75坪)或7公畝(211.75坪)為限,並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不可超過3公畝或7公畝之限制。 稅務局舉例說明,老王98年7月出售位於市郊3筆共6.5公畝之自用住宅用地,計繳納300萬元增值稅,在二年內又至市區購買3公畝以內自用住宅用地,買進新土地的價值,大於賣出地價扣除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因現行法令已規定所賣出土地不再受都市面積3公畝,非都市7公畝的限制,由此老王可以全額退稅300萬元;惟若以舊規定,出賣時在都市土地不能超過3公畝,針對3公畝的房地退稅,僅得退還120萬元,比新規定少退了18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