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得代理申請查詢所得、財產等資料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台南市鄭姓小姐來電詢問,因工作關係無法親至國稅局申請其本人的所得資料,可否委託已滿16歲的兒子代為申請。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委託他人查調課稅資料,係單獨授與代理權,代理人受領代理權,並不負擔任何義務,屬純獲益行為。本案鄭小姐委託已滿16歲即限制行為能力之兒子,依民法規定無須得到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即可代為申請。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指出,限制行為能力人只要取得委託人合法授權,出示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如為影本需蓋章切結與正本相符)、委託書正本(委託人需蓋章),即得依規定向稅捐單位查詢委託人之所得、財產等資料。
  該局最後提醒,受託查調,除上述應備證件外,尚需代理人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供驗,不可用戶口名簿或學生證等代替,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鄭科長06-2298007
  彙總編號:9908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