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時已依規定扣繳稅款惟未依限繳納應罰滯納金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聞提要:給付時已依規定扣繳稅款惟未依限繳納應罰滯納金 【中縣訊】潭子鄉楊小姐問:公司給付房東租金時,已依規定扣取應扣繳稅款,但因一時疏忽而未如期將已扣稅款繳納公庫,是否可以適用自動補報補繳加計利息之規定? 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扣並繳納稅款之案件,始能適用自動補報補繳只加計利息之規定。本案為已扣取稅款而未依規定期限向公庫繳納,與應扣未扣或短扣之情形不同,係屬遲延繳納,故依法每逾2日應加徵1%滯納金,尚無自動補報補繳只加計利息之適用。   該分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應於規定期限內向公庫繳納,以免逾限致加徵滯納金。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第二課,電話:04-25291040轉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