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成品運往國外加工後運銷第三國,銷售額應如何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轄營業人○○公司來電詢問,其接受國外客戶A公司訂貨後,先將原料或半成品運往國外B公司加工,再委請B公司將成品直接運送予A公司,則該批外銷貨物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77年11月15日台財稅第770665884號函釋,營業人將貨物運往國外加工時,應憑海關核發出口報單記載之貨價,先開立統一發票申報適用零稅率。俟加工後,運銷第三國買受人時,再憑有關交易證明文件,按交易總額減除原開立統一發票金額後之差額部分開立統一發票核實認定。
國稅局補充說明,前開交易型態可分為「出口在製品」及「委外加工」二部分處理。原料或在製品出口時,先以在製品列帳,採G5-05報單報關,並將營業額填載於401表之第15欄(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者)申報零稅率銷售額。俟加工完成並交貨後,再憑交易相關合約或匯款水單等證明文件,按交易總額減除原列報出口之原料或在製品金額,以其差額補申報外銷收入,營業額填載於401表之第7欄(非經海關出口應附證明文件者)。另○○公司給付B公司之帳款係屬加工費用,進項金額可填載於401表之第48欄,俾便完整表達與交易相關之收入及費用。【#374】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高寶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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