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大戶現形99年起公布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凡個人累計欠稅逾新臺幣1千萬元或營利事業欠稅逾5千萬元之確定案件,自99年起,全國各稅捐稽徵機關統一日期,公告欠稅大戶資料,以期維護租稅之公平及正義。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開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及99年3月24日立法院第7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公告之欠稅案件,以符合稅捐稽徵法第34條第3項規定之確定案件為範圍。但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同意分期繳納稅款,並正在如期履行繳納義務之案件,不包括在內。其公告內容包括欠稅人之姓名、地址、稅目別、欠稅年期及欠稅或罰鍰金額。本(99)年欠稅大戶業經全國各稅捐稽徵機關統一於5月1日公告,爾後規定統一於每年7月1日辦理公告。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接獲核定稅額繳款書時,如對內容無疑義,應於限繳期間內儘速繳納,以避免遭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或被禁止財產移轉、限制出境,甚至公告欠稅資料影響名譽,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