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與巴拉圭共和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及其補充協議自99年6月3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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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表示,我國與邦交國巴拉圭共和國簽署之「中華民國與巴拉圭共和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及其補充協議(簡稱臺巴租稅協定),自99年6月3日起生效,為我國第18個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將有助於我國與巴拉圭雙方之投資、貿易、資金往來、科技交流與稅務合作。
  財政部說明,臺巴租稅協定共計28條,協定內容中對於雙方投資、科技交流較有影響者擇要說明如下:
一、營業利潤:營業利潤之課稅權歸屬,如一方締約國之企業於他方締約國境內無常設機構,該企業之營業利潤僅由該企業之居住地國課稅。如一方締約國之企業透過位於他方締約國之常設機構經營業務,他方締約國得對歸屬於該常設機構之所得課稅。
二、海空運輸利潤:雙方締約國之企業經營國際海空運輸業務之利潤互免所得稅。
三、股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我國對於非居住者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取得之股利所得,自99年1月1日起,其扣繳稅率為20%;巴國對非居住者之扣繳率為15%。臺巴租稅協定生效後,依據該協定第10條規定,股利受益所有人如為一方締約國之居住者,所得來源國對該股利之課稅,不得超過股利總額之5%。雙方均大幅降低股利扣繳率,對於鼓勵雙邊投資有相當助益。
四、利息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我國對於非居住者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取得之利息所得,依利息種類,按15%(適用於金融商品之利息所得及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或20%稅率扣繳所得稅款;巴國對非居住者取得之利息所得,係按給付總額之50%扣繳30%所得稅款。臺巴租稅協定生效後,依據該協定第11條規定,利息受益所有人如為一方締約國之居住者,所得來源國對該利息之課稅,不得超過利息總額之10%。此一降低扣繳率規定,將有助於活絡雙方資金往來。
五、權利金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我國對於非居住者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取得之權利金所得,按20%稅率扣繳所得稅款;巴國對非居住者取得之權利金所得,係按給付總額之50%扣繳30%所得稅款。臺巴租稅協定生效後,依據該協定第12條規定,權利金受益所有人如為一方締約國之居住者,所得來源國對該權利金之課稅,不得超過權利金總額之10%。此一降低扣繳率規定將有助於雙方科技交流。
六、雙重課稅之消除:我國與巴拉圭均採國外已納稅額扣抵法,消除雙方居住者所面臨之雙重課稅問題。
  財政部表示,臺巴租稅協定係於83年4月28日簽署,並約定以中文、英文及西班牙文繕製約本,嗣經臺巴雙方就約本文字多次交換意見並簽署補充協議,完成雙方生效之必要程序後,以書面相互通知對方,於99年6月3日生效。依據該協定第27條規定,屬就源扣繳稅款者,適用於本協定生效日之次月1日(即99年7月1日)起給付之所得;屬就源扣繳以外之其他所得稅款者,適用於年度始日於本協定生效日之次年1月1日(即100年1月1日)以後課稅年度之所得。



相關附件:
協定及其補充協議中文、英文及西班牙文約本(1/3)
協定及其補充協議中文、英文及西班牙文約本(2/3)
協定及其補充協議中文、英文及西班牙文約本(3/3)
我國租稅協定(全面性協定)一覽表
我國股利、利息及權利金扣繳率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