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號牌已被註銷,停放路邊被查獲,仍應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局長葉國居表示:最近有民眾因被查獲將號牌已被註銷之車輛,停放在路邊,被該局補稅及處罰後,到該局詢問該處分是否有誤。葉局長對此提出說明,民眾的車輛因沒有參加檢驗,號牌被監理機關註銷後,被查獲將該車輛停在路邊,因已有使用公共道路的事實,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了要補繳註銷牌照日到查獲日之使用牌照稅,還會被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因此,註銷牌照之車輛雖僅停放在路邊,並未在道路上「行駛」,仍屬「使用」公共道路,所以仍要補稅及處罰。葉局長特別提醒車主,如果所有車輛的牌照已被註銷,請車主儘速向公路監理機關重新領牌或辦理繳銷報廢手續,以免被罰,導致荷包大失血。新聞連絡人:郭朝枝